一审及二审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的角色与效力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一审程序通常由国家公诉机关或个人通过自诉启动。
而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被告、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提出上诉或抗诉而引发。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初审案件原则上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上级人民法院才会主动介入。
相比之下,二审案件则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一审判决属于尚未生效的判决,而二审判决则被视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生效判决。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起诉书中明确指出了指控犯罪的事实,便应依法决定是否展开庭审。
同时,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持有异议,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得到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之后,亦可代为提出上诉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