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范畴,其本质上是借款人向贷款方请求经济支持借入货币款项,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必须偿还所借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一种法律协议。
贷款方应该恪守订立的协议约定日期和数目,按时且足额地为借款人提供借款服务;
反过来,借款人同样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日期和数目,充分归还借款本息以示感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即是借款人向贷款方求得支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到期依约返还借款本息的协议文件。
第六百六十八条则强调指出,借贷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但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另有特别另行规定的则另当别论。
借贷合同中所涉及的主要条款通常涵盖了借款类型、结算货币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年化率(利率)、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