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缓刑之人,务必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定期按照考察机关的具体要求,如实汇报自身的行为活动情况;
再者,严格遵守考察机关有关会客方面的规章制度;
最后,若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进行迁居等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并获得考察机关的批准。《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