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者严谨地提出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定,强调其必须以全面、真实、精确以及实时的原则来公布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对于通过构造虚假交易记录、篡改用户评论等手法制造出的虚假且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商业宣传活动,应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
2.我们还呼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贯彻落实以建立完善信用评估系统及公布详细评价规矩为主的基本准则,并明确表示不得随意删减消费者评价信息。
3.针对未尽力为消费者提供公正客观的评价渠道或是未经许可擅自移除消费者评价的平台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性整改,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程度的行政惩罚。
若情节特别严重,他们可能会面临高达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本法规的约束下,任何违法从事虚假或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商业宣传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电子商务从业者,都将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