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恶意消费的行为已然构成了盗窃罪。
然而,针对此种犯罪的立案量刑标准依照地域因素的差异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是基于当地法院对于盗窃罪的权威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或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擅自闯入他人家中盗窃以及随身携带凶器实施盗窃等严重作案手段的,将被判处罚金及拘役或有期徒刑,且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都会影响到最终判决结果;
若数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罪犯将面临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惩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标准,明确表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呈请审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