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强奸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这种犯罪行径属于一般行为主体的范畴,自然而然地涵盖了夫妻关系之间。
换句话说,只要男方违背了女方自主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是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等同于实施了强奸罪。
这也意味着,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将丈夫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内剔除出去,即便他们身处不健康或是极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之中,若丈夫作出了违背妻子意愿强迫与其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强奸罪。
其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共犯出现时,也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假如丈夫怂恿他人或者协助他人对其妻子进行强奸的话,他就有可能作为共犯参与到强奸罪之中。
最后,当一名妻子已经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且顺利地进入了司法程序,包括调解程序阶段,假设这个时候丈夫使用暴力强制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他的这一行为便可认定为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