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本人给出如下答复:
若存在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2)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的行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具体而言,诈骗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则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