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对于当事人之间互负之债,如其所涉标的物品类及质量均相若者,任意一方可采纳自身所负债务与对方已届期之债务进行抵销;
然而,倘若依据债务履行内容、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行抵销者,则应免除此项操作。
至于经由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倘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互有债务负担且债权债务涉及同一标的物类别和质量,则当事人可行使抵销权利以抵偿上述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