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那些在知晓所持有的或正在运输的信用卡是经过伪造的前提下仍保持持有和运输状态,且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或是在明确了解到所持有的或正在运输的空白信用卡是通过伪造手段制成的情况下,仍然保持持有和运输的状态,且其数量也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行为;
均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对于那些未经授权,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其数量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
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对于那些故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以及那些通过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惩处;
(四)对于那些通过窃取、收买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以及那些将自己所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都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中所列举的犯罪行为,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