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在相关情况下,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受到相应刑罚:
五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要缴纳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它严重不良情节,则需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时空档内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涉案金额高达特别巨大,或者存在极度恶劣的情节,那么可能会面临着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情况如下:
(1)无权使用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
(2)对已经无效的信用卡进行使用;
(3)利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
(4)恶意透支。
此处的“恶意透支”,特指手持信用卡的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占有为首要目标,超越限制的额度或者无限定的时间透支,就算经过发卡行进行多次催讨也仍然没有退还的行为。
对于恶意违法盗取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其进行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