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或者妻为了维护共同日常生活的需求,或者为了达到共同生活的特定目的而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引发的债务。
然而,对于夫妻其中一方对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的侵害所产生的债务,这并非源于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和投入,因此不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性,应被视为个体债务,而非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