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在行人因闯红灯而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具体责任划分是基于以下不同的前提条件:
首先,若有明确证据表明(无论是路口安装了摄像头拍摄,抑或是由目击者提供的第三方证人证言)行人确实存在闯红灯行为,当行人已经站立或处于机动车道内时,驾驶人员需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在此基础上,若机动车辆驾驶者未能额外关注并预防此类情况,那么,驾驶员将承担主要责任,行人则负次要责任。
其次,若是有确切证据显示行人确有闯红灯之举,并且行人突然进入机动车车道,驾驶人员即使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也未能防止事件的发生。
这两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者均需承担次要责任,而行人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仍有以下两类情况存在:
首先,如果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证实行人是否闯红灯,同时事故发生于人行横道线上,那么驾驶人员需对此负责,行人不须担责。
其次,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但行人偏离开设有的人行横道线,那么机动车辆驾驶者需承担主要责任,行人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