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况,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普通被告方拒绝接受由法律援助部门指派的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服务的情形,此时,人民法院需依法予以批准;
其次,重新开庭之后,如果被告方并未委托辩护人,并且再次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那么他们将只能自行进行辩护;
最后,对于那些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如果被告方拒绝接受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且其理由合理合法,则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但是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
若未能及时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仍然有权对其进行指定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