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到伪造或欺骗手段获取的信用卡;
(二)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操作;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四)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出了银行所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消费,且在收到发卡行的催款通知之后仍未按期清偿债务的违规行为。
我们建议您能够主动承担责任尽早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