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工致伤造成伤残,职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2.在此之中,第一项补偿款项应当自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起予以主张,而后两项赔偿应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进行支付;
3.如因工伤而被辞退,用人单位应根据该被辞退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赔偿,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待遇;
对于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应视同为一整年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对于工作期限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应向其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