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土地确权问题上产生了争议,相关方可以按照下列步骤来解决问题:
首先,冲突的各方应积极展开对话并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端;
其次,当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纷争时,可向上属地区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该机构予以处理,同时,若有必要,也可请求法院给出明确的裁决意见;
再者,若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