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信用卡诈骗罪”,这是一个具有明确定义的法律概念。
该犯罪行为指的是那些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未经许可或授权而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行径,并从中骗取了相当大数量财物的人。
根据违法犯罪规定,凡触犯此罪的人士都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处分——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骗取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最低的刑罚标准为五年以下;
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判处更为严格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支付最高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如果涉及到的骗取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存在着其他的严重情节,那么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于十年以上乃至终身监禁的最重刑罚,同时仍需承担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或者财产没收。
无论犯罪情况如何,刑罚的执行都会根据骗取的实际金额和其他侵权情节而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