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凭转账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起诉至法院后,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为了确保诉讼的成功,我们应该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关键性证据,并为此做好充分而细致的起诉准备工作。
(1)首先,应当注意收集来自对方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材料中对方承认借款事实的内容。
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证明力。
(2)其次,应当设想在借款过程中是否曾有他人在场见证?如有,则可寻找该见证人进行询问,并获取其证人和证言相关信息。
利用上述证据结合转账记录一同递交给法院审理,若法官认定所提交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且具有真实性,同时其内容亦能够反映出客观的实际情况和事实真相的话,那么被索偿方便不得不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