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讼时效是指当某项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相应的权利人若未能趁着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积极主张自身权益,而当有效期限一旦结束之时,原有的胜诉权利便也随之消失殆尽,此时,胜诉的权利便化为乌有了。
其次,代位权通常涉及到的是对于债权的代位,即当债务人为未能履行其原有债权或是对此方面的附属从权利持有不作为之态度,进而影响到了债权人自身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针对相对人的权益,但须加以注意的是,此等权利如果被明确地划定为仅属债务主体所独享者除外。
再次,值得强调的是,债权乃一般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处理相关事宜中自然应适用于一般的诉讼时效,即现行所实行的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