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批准逮捕的案例是否需要再次展开调查,主要取决于具体实际情况,但是总体原则是,不会再另加进行调查。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如果检察院发现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在疑问点,他们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同时还必须向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例行的询问以及证人的查询,这样做不仅能够确保批准逮捕案件质量的高端性和无误判率,也能尽最大可能防止错捕或者漏捕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