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法律条文之规限,在矛盾纠纷出现于劳工领域之后,延伸出了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投诉双重途径的求解之道的情况下,劳动监察机构将有权对案件的审理进度进行适时监控,若发现该案件业已启动了劳动仲裁流程,则须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应遵循特定的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问题。
此外,作为劳动者个人由于自身失误而导致雇主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雇主有权利依照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来向其提出相应的经济赔偿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