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当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书之后,自该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至次日的第三十个自然日止这段时间内,如果其中有任一方感到悔意并决定撤销申请,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表格。
假如此期间任一方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申请,那么将视作其主动放弃了此次离婚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