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规,自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得到批准之日起,被征用者有三个月时间内可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同时,被征收人应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搬迁期限,按时完成搬迁工作。
2.负责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在与被征收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并在实施房屋征收之前,及时发放补偿款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