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在交易过程中,贵方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或采用虚假身份证件获得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二)若贵方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如果贵方在交易过程中,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若贵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贵方在持有信用卡的前提下,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