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之间存在如下四点显著差异:
第一,两者的实质内容截然不同。
商标争议实质上是针对注册商标在先持有人提供的一种特殊保护机制;
而商标异议则主要涉及对初步审定并已公示的商标引发的社会异议。
第二,提起争议和异议的申请方身份各异。
商标争议的申请人需具备特定身份,即必然为前述注册商标的在先拥有者;
然而,商标异议的申请发起人则未做明确限定,既可由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工商企业或个人,亦不仅限于前任的注册人。
第三,两种程序启动的时间节点有所出入。
商标争议通常在被争议的商标获得正式注册后,即相关部门颁发了商标注册证书的五年有效期内发起;
相比之下,商标异议流程则需要在该商标被初步予以审理并发布于《商标公报》期间(三个月内)提出。《商标法》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