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者违反信用授予程序及规定,私自伪造、篡改信用卡信息或利用虚假身份文件却得以获得相关信用卡使用权限者;
(二)发卡行已注销的信用卡被持有人持有并继续使用者;
(三)未经信用卡拥有者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信用卡者;
(四)蓄意挪用并拒绝偿还其额度范围之内超额透支行为,无论该种行为是否经过发卡行的催讨都存在拒不归还之嫌。
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所考虑,超出预先批准的透支额度及予定期限,同时在发卡行催促之下仍无偿还迹象的情形。
参考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例定,在特定条件下,确认某位信用卡使用者已超越其还款能力限制,但仍持有积极的还款意愿时,发卡银行可与其授权进行平等协商,并最终达成个性化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具体而言,此份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逾期款项的总额、构成及适用货币单位;
(二)还款的周期、方式、适用的货币单位以及每个还款周期所需支付的具体日期和金额;
(三)在还款期间内各类手续费、利率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处理方法;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还款协议相关款项尚未全部偿付之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请信用卡的声明;
(五)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等内容;
(六)与还款事宜相关的其他事项。
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协商结果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的话,发卡银行及其相关的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对该持卡人的催促行为,除非在此期间发生持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协议的情况。
对于已经达成口头还款协定的情况,发卡银行必须清楚地记录录音文件,此类记录至少应保留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为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