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勒令企业在期限内支付所欠付的劳动薪酬、加班费用或是经济补偿。
对于此类情况,若劳动报酬低于本地区预设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相应的差额部分也须进行补足。
如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后仍未予以支付,则有权利责令用人单位以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比率向劳动者支付侵权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