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用的数额规定,是以被侵权者所受到误工时光以及其收入状况为基本条件进行确定。
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误工时长应以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为准。
若被侵犯方因为伤害导致残疾而始终无法恢复工作能力的情况下,直至其伤残鉴定之日的前一日,都可将这段时间纳入计算范畴;
第二,倘若被侵权者具有稳定的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用则应以实际薪资计算为准;
反之,如果被侵权者没有任何固定收入来源,便要参考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来进行评估;
至于第三点,被侵权者的误工费用除了工资之外,还包括工作单位可能发放的各类补贴或者奖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