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取得拆迁补偿款需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
当个人所持有的不动产因为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回收而面临拆迁之时,其所得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如房屋)的支付方式,均无需再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城市旧城改造的过程中,若有单位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也同样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对于因城市改造而导致企业获得搬迁补偿收入的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并非绝对。
具体而言,如果搬迁企业能够从政府处获取到搬迁补偿收入,并且在通过市场手段(例如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转让收入之后,将这些资金用于购买或者建设与搬迁前具有相似性质及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员工等方面,那么该企业就可以将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员工费用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