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出现以下所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无论其劳动合同是否已届满,都不应立刻予以终止,而应该延期直至相关状况完全消失为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相关岗位的员工在离职前尚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处于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阶段的疑似职业病患者;
二、患有疾病或因公受伤,正在享受规定的医疗期限保护的员工;
三、女性员工正值怀孕期、分娩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
四、在本企业已经连续工作达十五周年以上,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差不到五年的员工;
五、依据法律和行政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