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怀孕至第35孕周期内,若发现丈夫有不忠行为,其有权提出离婚诉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身怀六甲的妇女如欲解除婚姻关系,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先行展开调解工作,以期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睦。
倘若经过深入调解后,发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公正性的前提下,依法裁定二人离婚,使他们得到自由解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