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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免除的特点

债权债务的免除的特点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27 12:15:14 已帮助9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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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免除的特点
债权人免除债务,即是指债权人选择卸下自身所拥有的债权,进而使得合同关系以及其它相关的债之关系得以消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备以下几大鲜明特性:
首先,免除被视为是一种没有因由的行为,该行为并不取决于债权人当时的主观想法,不论其动机是出于赠与或是和解等任何原因,亦或是由于其它各种复杂因素,这些客观上是否存在,均对免除的进程及效果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其次,免除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它意味着债权人主动舍弃了自身的债权权益,不再期待债务人继续履行应有的义务,因此,毫无疑问地,对于债务人们而言无需为免除行为提供相应的交换或补偿;
再次,免除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规范,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是公开表达的,抑或是隐晦暗示的,都是允许且合规的。
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债务人无需再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此举即可视为是用明示方式进行的债务免除。
此外,如果债权人自始至终未曾对债务人提出过任何债权请求,并且这一过程历经诉讼时效,同样会导致债务免除的效果出现;
最后,免除不仅仅是一项单纯意义上的债权处分行为,更是一项关于债权完整性的重大决策,在实施意欲免除的行为时,债权人必须具备全面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便无法有效完成这一过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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