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系指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由于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而采取的特定离婚方式。
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
首先,当事人需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安排等重大事项进行充分商议和一致决定;
其次,根据上述协商结果,签署书面离婚协议;
最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待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若符合规定,则进入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便可领取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