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持卡者可以考虑采取措施以确保个人权利,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录音等方式收集有力证据。
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理法》所规定的第六十八条规定,持卡者可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以此来制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不当催收行为。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手段仅适用于违规采用非法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此外,还有一种途径可供选择,那就是依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利用停息挂账政策和银行进行平等谈判。
该条款要求在特定情境之下,如持卡者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偿付借款,并且仍然有还款意向时,应当在尊重合规原则的基础上,与银行展开充分对话,共同商讨出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个性化的分期付款方案。
在此提示有此困扰的读者朋友们,面临银行以及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逼迫,不必惶恐无措,更不必轻易听从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或者要求。
咱们务必要预先学习了解相关知识,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