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担保人的问题,确实并未存在这样的角色,实际上仅有的只是联系人而已。
因此,您所提到的信用卡担保人的相应责任同样也无法成立。
此类观点可能源于过时的理解,因为现在的信用卡申办过程完全是基于个人的信誉度,无需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然而,作为联系人,他们具有在与持卡人失去联络后及时告知持卡人的义务,但并不涉及到任何债务的承担。
在此,我想特别提醒您,在其他情况下,担保人是需要依据其所担保的内容和范围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的。
因此,希望您能够明确区分担保人和联系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