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您得知他人正在利用网络进行犯罪行为时,仍旧给予他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方面的协助,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此种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并且需要缴纳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1)为三名及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了帮助;
(2)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
(9)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