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信用卡所产生的巨额债务,并且其行为已被银行判定为【恶意透支】,那么银行就可依法对其进行起诉立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通过超出规定额度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透支消费,并且银行已经对此行为进行了两次的催收工作,但经过三个月仍然未能全额还款的话,视为故意刁难和拒不归还,这种现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恶意透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法律条款,持有信用卡的人士一旦出现以上这种行为,便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