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机构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状况,依据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决定行为。
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则应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取保候审乃是有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的一种暂时不对其进行羁押约束的处理方式。
针对应当逮捕的嫌疑犯,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的女性,抑或是罪行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个体,均可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