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针对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而言,是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的。
所谓刑事案底,则特指经过法庭审判并判定为有罪的被告人和罪犯的个人信息、罪行构成、庭审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一系列相关资料的综合性档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遇到特定且合法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涉嫌人员实施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为手段的强制性措施。
此种拘留的性质并非刑事制裁,而只是侦查工作流程中的必要手段之一,故并不蕴含案底的概念。
事实上,只有经过法院审判并判定为有罪后,所给予的刑事制裁才可能会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