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明文规定:
“对于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的国有机构,若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之行为,如擅自将应当存放在国内的外汇资金移往境外存放,或是将本国境内的合法外汇非法转移至国外,并且该行为情节严重者,则需对该单位施以罚款的刑责处罚,同时对涉及其中的主要领导人员及负有重大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