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案底。
所谓案底,是指经过法庭审理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类似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经过、审判流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等相关内容的档案资料。
至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的拘留,则属于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等职权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分,仅为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手段,故涉及不到案底问题。
实际上,只有经历了刑事惩罚之后,方能产生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