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借虚假信用申请或伪造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进行使用;
(二)试图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非法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取、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四)恶意透支行为。
关于所谓“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超过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时间期限而进行的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若涉及到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则应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惩处。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若被教唆者没有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对于教唆犯,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