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遗嘱之际,并不要求有他人在场,然而对于以音频或视频记录的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以及在紧急状况之下所订立的口头遗嘱而言,必须由两名及以上的证人在场表达见证意愿。
若采用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方式,那么遗嘱的准备过程中应该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监督,同时,写完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所有见证人都要签字确认,并且需注明日期。
另外,如果是使用电子设备进行打印遗嘱,也需邀请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到场,并在遗嘱的每个页面上落实他(她)们的签名,注明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