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收到申请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各机构应于三日内完成裁决工作;
如不赞同变更现有的强制措施,则需向相关申请人表明态度,同时详细地解释有关不赞成的原因。
2.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