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哺乳期阶段,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亦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性措施。
举例而言,在孕妇或正在哺育自身幼儿的妇女身上,如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可对她们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强制措施。
若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同样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