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礼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在婚后其价值有所增加,这部分不会被作为婚姻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在某些情形下,这种财产的价值增长将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若夫妻之间通过书面方式就此达成共识,将这些增益归为共同财产,则应以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分割;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需由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参照保护未成年人、女性以及无辜一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