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承包工程的发包方发送催促付款通知书,言明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任。
若发包方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实现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时承包人才有权力行使优先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实际行使这种优先权,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种选择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出一个折中的协议方案,以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第二种途径则是承包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拍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工程,同时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法定优先权已经确立并且满足了行使该项权利的所有必要条件。
此外,承包人还可以另辟蹊径,通过向法院发起确权诉讼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达成工程款支付的目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