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
“如联合体成功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且需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当招标人与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署合同时,这实际上构成了一份由三方参与的共同合同。
鉴于联合体并非法人单位,若联合体成功中标,则联合体各方将被视为一个投标人。
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分工职责。
此外,作为联合体投标人,他们应对招标人共同承担责任。
例如,假设招标人甲正在进行某项建筑装修工程的招标工作,乙公司和丙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最终中标。
在联合体协议中,乙方负责建筑立面装饰物的制作安装工程,而丙方则负责装饰物及墙面的涂料工程。
倘若乙方所负责的立面装饰出现问题,招标人甲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相应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
同样地,无论乙公司与丙公司在联合体协议中如何约定工程交接、质量标准以及施工工序范围责任等事项,招标人甲均可直接寻求乙、丙两方中的任意一家解决问题,并且乙、丙两方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