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决定离开公司时,他们应该经过正式步骤通知雇主,而并非直接向他们提出辞呈“申请”离职。
根据相关规定,当员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辞职后,便可在期限届满后自行离岗。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选择通过邮政快递将辞职信发送至雇主处,并妥善保管快递详细单据及复制一份辞职信,以便在离职日期完成后,有权索要上月的薪资薪酬,并由雇主协助办理离职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员工遵守了事先宣布辞去职务的义务,那么,除非经双方共同达成协议,否则,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员工继续工作。
此外,在事先声明期内,双方都需要继续履行先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中的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擅自改变就业协议的预定终止时间或延长双方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