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精心策划获取开发商或总承包商的信赖后套取进度款项,并随后逃离该地区,则可认定为构成诈骗罪行。
对此,如果事先并无预谋或计划,临时决定将进度款据为己有而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工作职责,这便属于民事方面的违约行为,而非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侵占行为。
原因在于,进度款项是由开发商或总承包商付给包工头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支付工程价款乃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而承担相应的项目建设责任则是包工头所负有的职责所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